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323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东路27号(惠州市水务调度中心12-14楼)。 法定代表人:郑海强。 被执行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稔山镇大埔屯富力湾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巽寮管委会黄竹洋村。 法定代表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78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1、在诉讼过程中,依申请人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302财保918号裁定书,以1640615.57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江北支行账户1101********,于2023年6月2日以(2022)粤1302财保918号之一裁定书续冻了该账户。2023年11月6日,本院扣划上述银行存款1640615.57元,扣除执行费18806元,剩余1621809.5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被执行人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由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待参与分配。3、被执行人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巽寮海滨旅游度假区××村地段土地【不动产证(明)号:粤(2019)***不动产权第0××5号】,本案予以查封。经本院调查,***自然资源局复函告知上述土地已有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故不能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323执28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