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福星路一段185号3栋3层301A区3013号-3022号。
被执行人:威信现代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环城西路与工厂路交叉路口。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泸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信现代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391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案件执行费251元、诉讼费1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件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2日,依据本院做出的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已经停止营业,法人代表无法联系,本院向申请人公告送达了执行文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件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出租的经营场所内尚有部分医疗设备、办公用具等物品。上述物品本院已经在**申请执行威信现代医院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022年12月12日,执行人员向申请人释明案件基本情况后,申请人同意与**申请执行威信现代医院一案合并处理处置相关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629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岵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