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江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南路1887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新路48号宁湖园南1幢M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创,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区融媒体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创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2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区融媒体中心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区融媒体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吴江区融媒体中心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