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滁执字第00026-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9943-4.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0736-6。
申请执行人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4)滁执字第000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127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和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万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