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62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459943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滁州市安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361417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安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