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62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459943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0496232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滁州市安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361417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安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