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申请人: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2459943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7750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7750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