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

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新疆宇邦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330号
原告: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22466,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梁俊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宇邦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赛麦特伊玛穆,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宇邦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殷     大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伊斯马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