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

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某某基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执1169号
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江仲经字第7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工程款人民币14341.66元;支付反请求受理费7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基名下银行存款672.5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基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的不动产,后被执行人**基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4528.22元。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5200.78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26.12元后余15074.66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1)粤07执1169号案依法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