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

广东东凯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774号
申请人:广东东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上蓬庙创业路3号1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93127688。
法定代表人:胡吉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嫣,是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雯丽,是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198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22466。
法定代表人:梁俊文。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广东东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东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6582.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愿为广东东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东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582.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52.91元,由申请人广东东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眉笑
人民陪审员  卢玲好
人民陪审员  卢织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