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

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021号
申请人: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西宁路93号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W3X4C3K。
法定代表人:梁清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安,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娜,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198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22466。
法定代表人:梁俊文。
被申请人:罗晓先,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本院在审理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罗晓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罗晓先的存款614960.0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粤JQ××**车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罗晓先的存款614960.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罗晓先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的粤JQ××**的车辆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罗晓先的存款614960.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Q××**车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3594.8元,由申请人开平市明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妙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佩玲
书 记 员 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