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

某某带、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众合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3058号 原告:**带,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众合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崖***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CU4Q9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第三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198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224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带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众合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带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带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已由原告**带预交),由原告**带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