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241号
申请人:开平市鑫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325国道三江路段18号海伦堡服装商贸城B区124号铺位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5191885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198号3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224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平市鑫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平市鑫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的存款126160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开平市鑫基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平市鑫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存款126160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鑫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电有限公司、***的存款126160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