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民初1316号之一
原告:介休市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介休市城关乡罗王庄光明巷19号。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凯,介休市西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昀剑,介休市西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项目部。
地址:山西省介休市长寿村上康城项目部。
负责人:马志国。
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西帝豪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
原告介休市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介休市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材料款70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偿还完毕之目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项目部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介休市长寿村的上康城工程项目供应白灰、钢筋、细沙、石子等建筑材料,单价为每平方米1170元,同时约定,被告于样板间基础正负零完工后支付原告30%材料款。后原告依照合同及被告的要求为其提供建筑材料,现经被告确认上述工程的样板房基础正负零已完工,总面积共计2000平米左右,按照单价1170元/平方米计算,材料款共计2340000元,结算30%为702000元。基于上述事实,经被告授权代理人侯建生与原告结算共同出具材料结算单一份,双方确认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项目部应向原告结付材料款702000元。但被告至今尚未给付原告上述款项。违背了合同第四条第款的约定,致使原告的财产权益收到侵害。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介休市长寿村的上康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项目部是其内设机构,不是分支机构。综上,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不能依约支付原告材料供应款,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之规定具状起诉,呈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介休项目部具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原告诉请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介休市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焦四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