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1533号
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政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国田。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西帝豪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志成。
委托代理人:杨海全、张志强,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5.79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4985.79元,由原告河北同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