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龙腾五岳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244号
申请人:北京龙腾五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顺平南路辛庄子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
法定代表人:孙震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西帝豪世纪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龙腾五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北京龙腾五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二百九十九万三千元进行保全,或者查封、扣押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等同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龙腾五岳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1年9月10日北京龙腾五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张利山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九十九万三千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焦广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耀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