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鹏飞,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大同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吴松华),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现住大同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世林,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5月13日前为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319286110,住所地山西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西帝豪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晋,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华峰建安公司下岗职工,现住大同市。
上诉人焦鹏飞、**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晋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系由大同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晋业公司,后晋业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大清包工作,分包给龚焦鹏飞、**。本案所涉工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世家小镇A01地块A1、A2组团工程,该部分工程造价由***签字并加盖晋业公司项目部专用章确认为719992元,对此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另一部分为,世家小镇春天里小街工程,该部分工程2019年9月1日***向焦鹏飞、**出具的工程款清单载明工程总造价1786747.12元,该清单仅有***一人签字。现发包方2019年11月26日与晋业公司就春天里小街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仅142万多元(扣除混凝土款及相应税金),而***向焦鹏飞、**确认的春天里小街工程造价多达178万多元有违常理,故本案***就春天里小街向焦鹏飞、**出具的造价清单应不予采信。庭审中,关于春天里小街工程中焦鹏飞、**施工部分的劳务清包工程造价,焦鹏飞、**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但晋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因此,本案发回重审后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查明焦鹏飞、**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应区分该部分工程总造价及**、焦鹏飞施工部分的劳务清包造价),结合晋业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225000元的事实,最终查明晋业公司是否仍欠付焦鹏飞、**工程款并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鹏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智绪鲁
审判员 王正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