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5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法定代表人:黄素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张焰斐,男性,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大同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焰斐、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查封了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焦小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