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法定代表人:黄素养,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张焰斐,男性,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大同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焰斐、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钢材款5036784.12元,违约金153303.42元,从2020年5月19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律师费150000元,保全担保费1196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8483元。执行费54160元。但被执行人***、张焰斐、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1658.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焦小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