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929民初208号 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15018.61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建设工程分包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与建设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供电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17年3月30日签署了《工程竣工报告》,对《施工合同》中忻州岢岚某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土建部分进行了验收。2018年2月,被告与忻州供电公司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调整工程最终总价为869.4235万元。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签订《忻州岢岚某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土建部分施工分包补充合同》,工程结算总费用调整为550万元。被告在支付4725000元工程款后,以资金紧张等借口为由,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77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约定,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向约定的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