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汇蓝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汇蓝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4财保4号
申请人:北京华汇蓝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华汇蓝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36167.1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北京华汇蓝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香河营销服务部保单(保险单号为:PZPP2013010730000000015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36167.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国安新桥(北京)影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账号为20×××7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开户账号为15×××9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