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车匠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小车匠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4民初8492号

原告:北京小车匠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

被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女,1973年03月0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小车匠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原告北京小车匠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小车匠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车匠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三元,由北京小车匠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岳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