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能燃气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能燃气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夹江执字第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木城镇。
法定代理人:***,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木城镇。
委托代理人:***,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土门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夹江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被告***能燃气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22日前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能燃气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9日自动履行完毕,并已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