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能燃气有限公司与眉山市诺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126民初1186号
原告:***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林尉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诺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龚玉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育,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能公司)与被告眉山市诺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被告诺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诺舟公司立即停止在夹江县永青乡行政区域内铺设管道、入户安装等一切侵犯原告鑫能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地位的行为;2.判令被告诺舟公司立即拆除在夹江县永青乡行政区域内铺设的燃气管道等相关管道燃气设施;3.判令被告诺舟公司赔偿原告鑫能公司4.8万元;4.被告诺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鑫能公司放弃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准许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包含夹江县永青乡在内的15个乡镇行政区域。2017年11月20日开始,被告未经批准私自在原告的特许经营区域内,即夹江县永青乡光荣村3组开挖、铺设燃气管道,并预收该组24户村民燃气管道建设费,每户为2000元,共计4.8万元。同年12月18日晚安装了调压器,入户安装了3户。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特许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经夹江县住建局、夹江县永青乡人民政府多次制止无果。
诺舟公司辩称,被告不是私自在永青乡安装燃气管道。被告铺设管道是经永青乡光荣村村委及村民申请而进行的,不是擅自行为。永青乡光荣村3组地理位置特殊,处于眉山市与乐山市的交界处,与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张场村7组相连,两地界址交错,村民也存在异地而居的情况。光荣村距离夹江县较远,而距离崇仁镇张场村7组较近。该组一直没有开通天然气。被告在进行张场村7组燃气管道铺设的时候,有些管道就要从光荣村通过,光荣村村委及村民就找到被告,要求铺设管道,坑也是村民开挖的,被告是经村民申请才进行的管道铺设。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经没有在光荣村区域内进行管道铺设和入户安装,请求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管道是村民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属于村民及村委会,被告现已无权拆除,而且管道即使从光荣村3组地界上铺设或经过,也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拆除。关于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未在光荣村3组铺设管道,仅仅收取了管道成本费用,并未获得利益,原告以收取的费用作为损失没有依据,本案作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只能对直接损失主张赔偿,间接损失不应当赔偿,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夹江县永青乡光荣村3组与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张场村相邻,分别属乐山市、眉山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2017年11月,被告诺舟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张场村7组天然气管道为接入口,往夹江县永青乡光荣村3组铺设天然气管道,为该组24户村民入户安装天然气设施,并收取每户村民管网建设费2000元,共计4.8万元。同年12月22日,原告鑫能公司向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夹江住建局)书面报告,请求夹江住建局对诺舟公司进行查处。当日,夹江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城建股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查看,并电话告知诺舟公司负责人,要求停止越界进行燃气管道建设和发展燃气用户。12月14日,夹江住建局向夹江县永青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永青乡管道燃气建设及用户宣传工作的函》,请永青乡人民政府加强永青乡燃气供气区域的燃气经营建设,依法督促诺舟公司退出该区域的燃气经营建设,并积极做好村社群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时至今日,诺舟公司仍然在向12户村民供气。
另查明:原告鑫能公司是一家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于2010年11月22日成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6月20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其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夹江县永青乡、土门乡等15个乡镇行政区域。被告诺舟公司也是一家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于2010年11月2日成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4年6月16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和思蒙镇谌银村、新堰村等。
本院认为,《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间因燃气特许经营权权属争议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取决于政府的授权,属新型的财产权和准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该权利受法律保护。诺舟公司在未取得夹江县永青乡境内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从事管道铺设,侵犯了鑫能公司特许经营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对鑫能公司要求诺舟公司立即停止在夹江县永青乡行政区域内铺设管道及入户安装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鑫能公司当庭放弃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涉。
综上所述,鑫能公司要求诺舟公司立即停止在夹江县永青乡行政区域内铺设管道及入户安装行为的主张,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眉山市诺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在夹江县永青乡行政区域内铺设管道及入户安装行为。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眉山市诺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