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东坡区宏兴陶瓷厂与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6民初1001号
原告:东坡区宏兴陶瓷厂,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68GKQW4P。
经营者:**。
被告: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土门铺交通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6565355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坡区宏兴陶瓷厂与被告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