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东坡区宏兴陶瓷厂与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126民初100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坡区宏兴陶瓷厂,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68GKQW4P。
经营者: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博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土门铺交通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656535515。
法定代理人:殷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卫东,男,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佳蔓,女,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东坡区宏兴陶瓷厂(以下简称宏兴陶瓷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能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宏兴陶瓷厂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文,鑫能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东、宋佳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兴陶瓷厂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天然气预存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时,宏兴陶瓷厂又增加三项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2018年9月4日签订的《供用气合同》。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天然气预存款10万元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退还全部预存款之日止,暂计为8026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36460.20元。事实和理由:宏兴陶瓷厂因生产需要使用天然气,鑫能公司是位于夹江县境内的天然气供气公司。2018年9月4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供用气合同》一份,按照合同约定,宏兴陶瓷厂向鑫能公司支付了10万元天然气预存款。2018年9月20日,因鑫能公司不具备在眉山市东坡区境内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经营资质,其被眉山市东坡区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导致双方所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完全无法履行,使得宏兴陶瓷厂不能按期开工,给宏兴陶瓷厂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据此,鑫能公司除须退还宏兴陶瓷厂已经交付的10万元预存款之外,还需要向宏兴陶瓷厂支付该笔预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向宏兴陶瓷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请求判如所请。
鑫能公司辩称,首先,宏兴陶瓷厂诉称10万元为天然气预存款不是事实,鑫能公司确已收到该10万元,但《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款是为确保用气方按时用气缴纳的保证金,用气后转为用气方气款,宏兴陶瓷厂使用了其他单位的替代供气,属于违约,作为保证金不应当退还。其次,宏兴陶瓷厂诉称鑫能公司不具有相应的供气资质资格不是事实,鑫能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供气资质的天然气公司,信用也一直很好。最后,鑫能公司从合同签订之后一直在积极的履行合同,鑫能公司的天然气管线建设已经施工到宏兴陶瓷厂厂区围墙处,可以随时供气,鑫能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此外,眉山市东坡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违法,也不应当被采信。请求驳回宏兴陶瓷厂的全部诉求。
鑫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宏兴陶瓷厂赔偿鑫能公司为供气产生的管线建设费用共计606488元;2.请求宏兴陶瓷厂赔偿鑫能公司违约金200000元;3.由宏兴陶瓷厂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5日宏兴陶瓷厂向鑫能公司申请天然气供气。2018年9月4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了《供用气合同》。约定:宏兴陶瓷厂不使用其他单位和其他能源替代供气人所供天然气,否则赔偿供气人建管的相关经济损失。为此,宏兴陶瓷厂按约定向鑫能公司缴纳了10万元用气保证金,并约定通气后,该保证金才转为宏兴陶瓷厂的用气款。由于宏兴陶瓷厂在与鑫能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之前,未铺设天然气供气管线,2018年9月15日鑫能公司积极诚实的履行合同,委托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村委会协调专门为宏兴陶瓷厂供气的管道线路建设,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6日和同年9月18日与施工方签订了专门的天然气供气的工程安装合同和土建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9月25日动工建设,2018年10月5日供气管道建设至宏兴陶瓷厂厂区围墙处,该供气专用管线建设全长1.9公里。之后,鑫能公司工作人员王楷前往宏兴陶瓷厂,要求宏兴陶瓷厂张云厂长指定撬装柜安装位置,但宏兴陶瓷厂一再推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后又明确告知鑫能公司,宏兴陶瓷厂不再选择鑫能公司为其供气。由于宏兴陶瓷厂的严重违约,导致鑫能公司为宏兴陶瓷厂进行的天然气供气工程安装款损失共计606488元,包含:土建施工费95050元;安装工程费360000元;青苗赔偿和协调费151438元。综上所述,宏兴陶瓷厂严重违约,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2条、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鑫能公司损失巨大。请求判如所请。
宏兴陶瓷厂辩称,一、导致《供气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鑫能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双方2018年9月4日签订《供用气合同》后过了16天,宏兴陶瓷厂便在同年9月20日收到了眉山市东坡区住建局送达的《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并且被该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鑫能公司未取得合法燃气经营许可证,宏兴陶瓷厂若需使用天然气,则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其他天然气供应商签订供气合同。据此双方所签订的《供气合同》因行政决定根本无法履行,鑫能公司在明知其未取得眉山该地的天然气经营许可情况下,隐瞒真相签订《供气合同》,其严重违约并有违商业诚信,致宏兴陶瓷厂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二、答辩人与其他公司签订《供气合同》的行为系合法的止损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宏兴陶瓷厂在2018年9月20日收到眉山市东坡区住建局的通知后,便立刻与鑫能公司询问情况,鑫能公司仍称其具有资质能解决问题,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鑫能公司一未出示天然气经营许可证,也未收到东坡区住建局有关撤销其行政行为的通知。宏兴陶瓷厂作为实业类企业,每停工一天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减少经济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宏兴陶瓷厂才于2019年1月18日与具备资质的眉山天然气公司签订《供气合同》。因此宏兴陶瓷厂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鑫能公司所谓的管道安装建设施工行为系典型的违法行为。鑫能公司反诉状中自认其收到东坡区住建局责令其停止施工的通知书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却仍在2018年9月25日其强行实施违法管线建设施工,并持续至同年10月5日结束,不管该笔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因鑫能公司强行违法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综上宏兴陶瓷厂无任何违约行为,鑫能公司所称损失系其自身的违约行为与违法行为导致,宏兴陶瓷厂无任何赔偿的义务,故请求驳回鑫能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5日,宏兴陶瓷厂以该厂生产和环保要求需使用天燃气为由向鑫能公司提交《申请书》一份。2018年9月4日,鑫能公司作为供方与宏兴陶瓷厂作为用方就天然气供用气事宜签订《供用气合同》一份,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照安全、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壹个年度天然气供用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1.6.1用气方承诺:供气方满足用气方正常生产需求后,用气方不使用其他单位和其他能源替代供气方所供天然气,否则赔偿供气方建管的相关经济损失。1.6.2为确保用气方按时用气,用气方向供气方缴纳¥100000.00(壹拾万元整)保证金,用气后转为用气方气款。……2.3.1供、用气天然气产权分界点:用气方厂区围墙内接气点。……3.1本合同期限从2018年9月4日00:01时开始至2019年9月3日24:00时止。……第十条免责条款10.1免责情形10.1.1按照合理审慎履约的标准,任何一方由于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该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约受阻或被延误,构成不可抗力行为或事件。10.1.2任何由国家或当地政府(包括任何代理人、委员会或权力机构)依法做出的行为。……10.2免责10.2.1对于本合同第10.1条所列情形双方互相免责,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但是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不能予以免除。……10.2.3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12.1.2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15.2.1因一方原因(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致使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应支付对方年合同气量计算的气款5%的违约金。……17.2合同生效及供气先决条件17.2.1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2份;双方各执2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成立。……双方应各自负责获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批准及许可,以使其能够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鑫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尾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确认,宏兴陶瓷厂法定代表人也在合同尾部签名并盖手印确认。当日,宏兴陶瓷厂支付鑫能公司10万元,鑫能公司向宏兴陶瓷厂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日期:2018年9月4日收到宏兴陶瓷厂预存气费10万元。……经手人魏芳”。《收据》加盖鑫能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2018年9月18日,鑫能公司与四川互通燃气安装有限公司就思蒙镇娴婆村宏兴陶瓷厂供气管道铺设工程签订工程总价为39万元的《协议书》一份。同日,鑫能公司作为甲方与徐军华作为乙方,就宏兴陶瓷厂管沟土建工程签订《天燃气供气工程土建施工协议》一份。2020年9月20日,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鑫能公司发出《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眉东规建农(2018)停字001号)一份,载明:“乐山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我局在安全巡查中发现你公司违规在思蒙镇娴婆村施工建设天然气管道,你公司涉嫌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在未取得合法燃气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在东坡区境内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当日,鑫能公司员工王凯将其姓名和收件日期签在该通知左下方确认收到。2018年9月28日,眉山市东坡区住建局向夹江县住建局发出《关于停止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在我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函》,载明:“夹江县住建局:9月2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有燃气企业在思蒙镇娴婆村修建燃气管道。经过调查,为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娴婆村铺设了约2公里PE管道,目前管道已经铺设,暂未回填。经核实,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中没有思蒙镇。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为确保燃气安全和社会稳定,函请贵单位责令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理。……”。2018年10月16日,夹江县住建局向眉山市东坡区住建局回复《关于停止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在我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回复》(夹住建[2018]308号)一份,载明:“眉山市东坡区住建局:你局《关于停止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在我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函》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庾即约谈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同时我局城建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在东坡区娴婆村铺设天然气管道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我局现已责令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动配合东坡区燃气主管部门接受处理。……”。之后,宏兴陶瓷厂和鑫能公司未按《供用气合同》继续履行,宏兴陶瓷厂于2019年1月18日与四川省眉山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非居),并于2019年7月起使用该公司的天然气至今。2020年1月6日宏兴陶瓷厂以与鑫能公司之间的《供用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返还预存气费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鑫能公司以宏兴陶瓷厂违反《供用气合同》用气承诺条款赔偿损失为由提出前述反诉请求。
庭审中,一、鑫能公司和宏兴陶瓷厂均认可双方所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已于2019年1月18日(即宏兴陶瓷厂与眉山天然气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时间)后就已经实际解除。二、鑫能公司庭审中承认公司至今没有在当地取得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但鑫能公司提交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委会《天然气安装申请》、思蒙镇娴婆村6队已安装天然气的106户燃气表箱号统计表、鑫能公司与娴婆村所在地的、娴婆茶厂、四川金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的供用气合同、鑫能公司向东坡区委和区政府的《关于气化思蒙镇四个村社的情况报告》等证据,证明鑫能公司从2014年起就已在思蒙镇娴婆村进行事实上的跨区供气经营。三、鑫能公司未提交《协议书》向四川互通燃气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也未提交《天燃气供气工程土建施工协议》向承建方徐军华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四、鑫能公司提交2018年10月11日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娴婆村至宏兴陶瓷天然气管线青苗赔付款91438元大写(玖万壹仟肆百叁拾捌元整)。”盖有该村委会印章和邓万军的签名。邓万军2020年1月10日出具手写书面证言《证明》一份,反映邓万军称自己为现任娴婆村支部书记,工程2018年9月25日动工至2018年10月5日建设至宏兴厂区围墙,并统一赔付了村民青苗费,并载明2018年9月15日由娴婆村村委会出面帮助鑫能公司协调管道线路,但庭审中鑫能公司又同时提交了称支付给娴婆村前支部书记肖兴德协调费6万元的手写《收条》一张。五、鑫能公司提交徐军华出具手写书面证言《证明》反映其土建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10月5日。六、宏兴陶瓷厂提交《客户气费缴费明细清单》证明其从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与眉山天然气公司供用气结算金额,以此作为其违约金计算损失的依据。七、宏兴陶瓷厂提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号《通告》一份,载明所公示的鑫能公司经营企业管道供气区域为土门乡等夹江县县域内15个乡镇行政区域(“四至”边界以附图为准),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不在其企业管道供气区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申请》、《供用气合同》、《收据》、《协议书》、《天燃气供气工程土建施工协议》、《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关于停止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规在我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函》、夹住建[2018]308号、《天然气安装申请》、燃气表箱号统计表、《关于气化思蒙镇四个村社的情况报告》、《收条》、《证明》、第34号《通告》、《供用气合同》(非居)及缴费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关于导致《供用气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否为双方各自的违约行为造成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鑫能公司提交《关于气化思蒙镇四个村社的情况报告》、燃气表箱号统计表、《证明》等证据能够反映该公司通过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等地相关政府和村社进行协调后,于2014年起就已经在思蒙镇娴婆村等几个村对当地部分村民和企业进行了事实上的供气,当地行政机关也未要求办过证,双方对于《供用气合同》的签订前对是否需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并不知晓,2018年9月4日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之后,鑫能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宏兴陶瓷厂预存气费10万元”,而鑫能公司也就管道安装和管沟土建与他人签订了相应合同以积极履行合同,但2020年9月20日,眉山市东坡区住建设局向鑫能公司作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并禁止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之前经营天然气。之后鑫能公司虽继续铺设了至宏兴陶瓷厂区附近的管道,但因鑫能公司一直未能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导致双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第十条免责条款的免责情形约定“10.1.2任何由国家或当地政府(包括任何代理人、委员会或权力机构)依法做出的行为。”正是因眉山市东坡区住建设局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根据双方第十条10.1.2条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双方《供用气合同》不能履行系免责约定事由,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供用气合同》第15.2.1条也将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排除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外,故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对鑫能公司提出眉山市东坡区住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鑫能公司未提交眉山市东坡区住建设局行政行为已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证据之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推定其有效,且不停止执行,对鑫能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供用气合同》解除后双方是否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的问题。本案中,虽燃气管道于2018年10月5日就已铺设至宏兴陶瓷厂区附近,但由于鑫能公司至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宏兴陶瓷厂为解决用气生产经营,以与眉山天然气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方式单方解除了双方于2018年9月4日所签订的《供用气合同》,符合双方《供用气合同》第十二条“12.1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12.1.2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宏兴陶瓷厂有权解除合同。庭审中双方也均认可双方所签《供用气合同》于2019年1月18日已事实上实际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双方因住建局行政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导致的合同解除,根据双方《供用气合同》第十条10.2免责10.2.1“对于本合同第10.1条所列情形双方互相免责,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之规定,鑫能公司和宏兴陶瓷厂均称因合同解除导致各自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中鑫能公司反诉称其所铺设的2公里左右的管道安装费和管沟土建费,其诉讼中未提交已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即使发生了相应费用以及青苗赔偿费等,也应当认定为其铺管成本所产生的费用,鑫能公司其所铺设的2公里左右的天然气输送管道至今并未被撤除,鑫能公司仍对该管享有权属且并不影响鑫能公司在以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以此管道继续与他人合法经营,鑫能公司将铺管至宏兴陶瓷厂区附近的铺管成本作为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鑫能公司根据《供用气合同》约定的“供气方满足用气方正常生产需求后,用气方不使用其他单位和其他能源替代供气方所供天然气,否则赔偿供气方建管的相关经济损失。”认为宏兴陶瓷厂找其他公司签约用气应赔偿前述铺管成本产生的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该条双方约定来看,损失赔偿是以存在“满足用气方正常生产需求后”的事实为前提,本案鑫能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经营许可证,已被行政行为通知不能以所铺管道对宏兴陶瓷厂供气经营,导致宏兴陶瓷厂寻求的替代供气,鑫能公司以此为由主张铺管成本产生的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而宏兴陶瓷厂从铺管完成后至其与眉山天然气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前因是否存在损失,宏兴陶瓷厂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使存在损失也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的损失,依照合同约定由宏兴陶瓷厂自行承担。宏兴陶瓷厂提交其与眉山天然气公司从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客户气费缴费明细清单》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该费用的支付系其与眉山天然气公司供用气结算后应当支付的费用,与本案双方履约无关,不能作为其计算的损失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鑫能公司和宏兴陶瓷厂解除合同后,勿需向对方赔偿各自的损失。
关于鑫能公司是否应向宏兴陶瓷厂返还10万元预存气款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已付费用。本案中,鑫能公司对收到宏兴陶瓷厂10万元无异议。从鑫能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宏兴陶瓷厂预存气费10万元”来看,鑫能公司是将其作为预存气费收取的,并非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作为保证金收取。双方《供用气合同》因实际解除已经不存在预存气费问题,鑫能公司就应当将该款返还宏兴陶瓷厂以恢复合同原状,故宏兴陶瓷厂以主张鑫能公司返还其10万元的请求,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宏兴陶瓷厂庭审中该10万元主张参照民间借贷规定从2018年9月20日至退还全部预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无合同依据,且其参照民间借贷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鑫能公司以10万元为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抗辩理由,其提交的《收据》并未将该款作为保证金收取,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鑫能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宏兴陶瓷厂主张返还10万元天然气预存款的部分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东坡区宏兴陶瓷厂预存气费10万元;
二、驳回东坡区宏兴陶瓷厂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267元,由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东坡区宏兴陶瓷厂负担4967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1865元,由四川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孟华
人民陪审员  史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燕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