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1执保53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6号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92PD3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东疏镇后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328344974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账户37×××09的银行存款7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