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153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15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济支行账户62×××26人民币29.40元、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户62×××87人民币15.49元、在光大银行淄博分行账户37×××72人民币10.23元、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账户62×××96人民币14.49元、在中国银行淄博西六路支行账户20×××53CNY0人民币2.47元。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