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857号
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昌国西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城主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92PD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39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至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91897.5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91897.5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