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宇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翔宇装饰有限公司与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鲁1602民初5250号
原告:滨州翔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东海一路沙家工业园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493254681Q。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国,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梅,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166939069B。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889号时间瑄嘉名都20号楼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72205746K。
法定代表人:崔人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滨州翔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州翔宇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工程款481052.8元,律师费2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493978元(自2015年10月12日起每日按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三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自2016年11月26日起每日按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塑钢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方圆新贵公馆6#、7#、8#楼及其附属沿街楼的塑钢窗安装,由被告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被告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担保函》。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滨州翔宇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4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61538元,余款78462元作为质量保修金,至2017年12月31日保修期届满时付清;
二、如被告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应承担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三、原告滨州翔宇装饰有限公司配合被告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新贵公馆6、7、8号楼及沿街楼AB段商铺塑钢窗工程部分的验收,并于验收之前将不合格的门窗及玻璃整修完毕;
四、如原告滨州翔宇装饰有限公司不配合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原告滨州翔宇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元;
五、被告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3790.31元,减半收取6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滨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