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023号之一
原告: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0月18日原告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014元,由原告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