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023号
申请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共计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9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共计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