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023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鲁1726民初30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共计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平立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该项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