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3民初2313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祥云大道西侧三农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 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计3354元,保全费2420元,由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