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3民初2313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祥云大道西侧三农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
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计3354元,保全费2420元,由山东博瑞斯特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