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02民初1652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A座10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元,由山东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