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1896号
原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吉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迟呈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吉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负担
审判员秦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