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蓝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泰西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3959号
原告:青岛泰西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盘谷创客空间C座1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95681081E。
法定代表人:赵文才,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山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琴岛(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樊口旭光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85470330P。
法定代表人:雷斌,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泰西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泰西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泰西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西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刘桂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