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辖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刚,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公民身份号码:230************41X,系上诉人的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工业区***边。
法定代表人: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玲,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0************143,系被上诉人的员工。
上诉人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1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且属于企业法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答辩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