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5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明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563170832(4-1)。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工业区松沙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93497720。
法定代表人:易应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达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8日向上诉人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淑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