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250号
原告哈尔滨三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6号华东大厦B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理区西十道街先进6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5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三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和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考虑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0元,减半收取693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