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凯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凯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顺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初1800号
原告: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南二环一段**阳光壹佰新城**地块******。
法定代表人:颜菊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术军,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涛,男,1989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长沙顺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江滨玫瑰园B门面**v>
法定代表人:谭利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圆,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顺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1元,减半收取1920.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人民陪审员  谢桂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