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凯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927号
原告: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南二环一段**阳光壹佰新城**地块******。
法定代表人:颜菊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天安数码创新园**厂房A304v>
法定代表人:邱华平。
被告:湖南建工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六建机关食堂**v>
法定代表人:林松。
原告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兄环境有限公司、湖南建工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登峰
审判员  孙一中
审判员  周平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