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MU7NLXG,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MA1W5KR872,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西路河北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嘉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28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41060.92元及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4139.5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6921.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0月10日给付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076.48元及该款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
违约金。三、驳回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天建公司执行转破产。
经审查,本院已将天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现天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