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7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5KR872,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郁西路河北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MU7NLXG,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幢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天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