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北部矿业有限公司、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2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北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
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北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矿业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产勘查
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部矿业公司对矿产勘查院所主张履行《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认可,北部矿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即反悔或撤回其曾经请求按矿产勘查院账目记载的投入勘查工作费用80%结算,不认可未支付投资款项数额为379.76万元。现北部矿业公司申请对矿产勘查院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可发回重审予以鉴定。
重审后,应综合审查证据全面查清认定案件事实,再行裁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辽宁北部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鞠安成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