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保45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2)辽0105民初295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沈阳龙江支行的账户21×××21存款6810751.94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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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