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3874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委托代理人:鞠婧玮、闻一(特别授权),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F2楼字第7、8、9层。
法定代表人:楚金英。
委托代理人:吕晓龙(特别授权),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赛丽(一般授权),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楚金英,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诉被告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公司)、***、楚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鞠婧玮、闻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晓龙、赛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楚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康威视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远建公司签订了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被告远建公司向原告采购视频监控设备及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若被告远建公司逾期付款则应按逾期未付货款的万分之四/天支付给原告相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远建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向被告远建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对账函》,被告远建公司收到了该份对账函后确认了欠款金额。
2017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同意为被告远建公司的相关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楚金英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同意为被告远建公司的相关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远建公司拒不支付货款,被告***、楚金英也未按约承担担保责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远建公司支付给原告货款1609.7567万元,并按照万分之四/天的标准支付给原告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楚金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远建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多份《产品购销合同》,但案涉货款系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3月28日签订的12份产生的。原告作为上市公司,需要冲业绩,因此被告远建公司基于双方的长远合作才配合其在《应收账款对账函》盖章,故该对账函并不能作为原、被告之间货款的结算依据。对于案涉12份合同对应的货款,被告远建公司已支付了435.6903万元,对剩余货款未支付是因为案涉货物均系被告远建公司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的,目前政府部门尚未支付款项直接导致被告远建公司也未支付。综上,请求法院查明案情并依法判决。
被告***、楚金英未作答辩。
综上,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9月7日,被告***、楚金英出具给原告海康威视公司《担保函》各一份,均自愿为被告远建公司向原告及其分支机构采购货物或服务而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保证责任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自债权形成期间发生的最后一笔应付款项到期之日起计算;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楚金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3月28日,原告海康威视公司与被告远建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5807562、2005876682、2005876651、2005920765、2006170616、2006218309、2006230378、2006247274、2006315963、2006751863、2006863854、2006870641的《产品购销合同》共计12份,合同总金额为2521.1470万元,均约定被告远建公司向原告采购安防设备产品及如逾期付款则按该款项的万分之四/天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远建公司,被告远建公司将价值475.7万元的货物退给原告并支付了货款435.6903万元,对剩余货款1609.7567万元至今未付。被告***、楚金英也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
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担保函》、到货确认书、被告提交的付款凭证及双方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远建公司欠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远建公司支付货款1609.7567万元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远建公司按照万分之四/天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违约金的诉请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未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限额,故本院予以支持。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楚金英作为被告远建公司最高额保证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人,依法应当就案涉款项在最高额保证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097567元,并按万分之四/天的标准支付给原告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在最高额保证额度200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楚金英在最高额保证额度10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3400元,由被告新疆远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楚金英负担。被告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如逾期未缴,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启荣
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
人民陪审员  章 抒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