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996号
原告:新疆***能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世纪百盛B栋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F2**第7、8、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能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远建通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能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能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