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3516号
原告: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檀树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姗姗,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邵西路29号上庭苑1栋1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2元,减半收取68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56元,由原告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