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3516号之一
原告: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檀树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姗姗,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邵西路29号上庭苑1栋1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审判员章富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