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29号上庭苑1栋108房。
法定代表人徐剑。
被执行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苏兴友。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1920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浏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长仲裁字第1920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